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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些长辈要把自己的遗产托付给“外人”

没有孩子的老年人希望将资产留给保姆或朋友,让他们在死后照顾他们,但又不愿意把资产留给亲戚。近年来,许多处于这种情况的老年人选择继承他们的资产,这导致了资产的损失和兄弟姐妹的反对。这些兄妹虽然是老人的第二继承人,却没有赡养义务,因此引发了很多继承和赡养方面的纠纷。 《民法典》施行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遗嘱、遗赠相关案件243件,去年明显增加,比上年增长44.2%。三中院类似案件数量近两年同比增长36.54%和111.27%,也呈现爆发式增长。术语解释:继承支持法案是一项延续自然人(遗产、受扶养人)与继承人(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者实体之间签订的契约,规定当事人有通过遗产供养生死的义务,并享有在受遗赠人死亡后接受遗产的权利。案例:一位老年单身妇女将财产留给保姆的孙子。前段时间,王红英去世,将财产遗赠给保姆的孙子,引起轩然大波。这件事从很多年前就开始了。王红英的父亲临终前留下了保姆李慧,让她继续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小女儿王红英。此前,工作组曾与亲戚商定照顾王红英,但她的姐妹们却回避了。无助的保姆李惠将王红英带回老家,独自照顾她二十多年。但近年来,我看到王红英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他的侄子上了法庭成为他的法定监护人。王红英写信给她的工作单位:“她现在意识清醒,可以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做她能做的事。”他还特别引用了法院的回应:“你有权选择谁来照顾你。”王红英有些担心。就连她的姐姐都不愿意照顾她,现在突然她的侄子正在争夺监护权。真的是为了自己好还是另有目的?她坦言:只有保姆李姐对她诚实。她只想和李姐住在一起。王红英与李慧相识多年,如同姐妹。他说他的手脚都怕冷。因此,每年深秋,李氏姐妹都会准备厚袜子和热水袋。如果她聋了,李姊妹就会在她耳边读报纸,和她谈论日常生活。有时候,当她情绪波动的时候,李姐就会带她出去晒太阳,或者给她讲有趣的故事。每年当她回到北京检查病情,李姐给她带去了平时常用的药物,全程支持和照顾。王红英完全依赖李姊妹。 “她是我的精神支柱!”王红英去世后,将财产遗赠给了李辉的孙子。王红英的姐姐对此表示怀疑,并表示:“他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据透露,王红英生前曾在北京一家老年服务中心亲笔写下遗嘱。王红英去世后,他与李辉共同购买的房子的份额将留给李辉的孙子。中心的视频记录了立遗嘱的全过程,王红英头脑清醒,读着遗嘱,与工作人员交流了详细情况。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王红英在立遗嘱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并将财产授予保姆的孙子。李辉在分配养老金和储蓄时,也充分考虑到了护理方面的贡献。一对失去独生子的老年夫妇的财产由他们的保姆继承。失去唯一儿子的张大爷在患绝症后留下了一份遗嘱。 :部分房产由保姆李芳继承,存款由妹妹继承。他还与保姆李芳及其儿子作为瘫痪妻子刘阿姨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遗产赡养协议。张叔去世后,李芳父子将赡养刘阿姨,并优先使用刘阿姨的财产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刘阿姨去世后,她的财产将转移到李芳名下。张叔叔去世后,李芳父子把刘阿姨带到了租来的房子里和她住在一起。与此同时,他租了这对夫妇的房子并收取月租7000元。三年后,刘阿姨去世了。根据遗嘱和遗产赡养协议,李芳父子请求两个哥哥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一对老年夫妇的兄妹抱怨保姆没有照顾好他们,而且与张大爷关系不融洽。他们坚称情况确实如此,并表示反对。将财产遗赠给保姆违反了公共政策。但由于证据不足,他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张大爷的兄弟姐妹还建议保姆拿走夫妻俩的数百万元积蓄,在老人去世后继续提取。二审法院认定提款中包含养老所需费用,但认定保姆母子应退还押金40万余元n 刘阿姨,能力有限。但法院认为,由于保姆、母亲和儿子已经履行了赡养刘阿姨的义务,遗产赡养协议有效,保姆应继承自己应得的财产。将遗产交给“外人”是一种无力的措施。王红英的姐妹们不搭理她,还要求她继承她们的财产。张叔叔和刘婶有兄弟姐妹10多个。他们对保姆不满意,不照顾老人。随后他表达了对老人遗产继承的不满。记者了解到,兄妹中的一些家属也年纪大了,无法照顾,而且大多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和家属联系了。刘阿姨的母亲在世时,曾问孩子们:“如果不请保姆,谁来照顾刘阿姨?”她的兄弟姐妹没有一个同意,也没有人愿意接手这个孩子。照顾她的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端河分庭法官朱一峰认为,无子女的老人将资产托付给保姆等“外人”,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兄弟姐妹和他们的家人无法照顾、喂养和赡养老人直到他们生命的尽头。对于家属来说,没有更好的选择。记者了解到,近期发生了多起独居老人因各种原因选择与“外人”签订理财合同的纠纷案件。配偶和子女死亡,子女去外州、城市甚至国外工作定居,或者无法照顾或照顾直系亲属;他们的兄弟姐妹又老又病,无法照顾他们。他们的远方亲戚联系少,没有感情,缺乏信任。合适的养老机构我找不到或者我对相关服务不满意。呼吁将“兄弟姐妹”纳入赡养义务的朱一峰先生认为,由于目前法定继承人与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存在差距,一些人不照顾年老、患病的兄弟姐妹,不享有继承权,导致继承纠纷频发。 “无子女的独居老人感到孤独,但根据现行法律,兄弟姐妹没有赡养义务,按照民法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无子女的独居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死亡,其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孩子也可以继承遗产。然而,这些人没有法律义务他们可能以前从未这样做过,也可能没有照顾老人的愿望。 “你不关心我,却想要我的遗产!” “这就是很多老年人与保姆签订继承赡养合同的原因。对此,朱一峰先生呼吁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将独居老人如无子女的兄弟姐妹纳入赡养义务范围,明确包括可以继承的范围和负有赡养义务的范围。建议建立社区干预和监督机制。有人担心独居老人的生活问题。”本人独自一人照顾老人,我认为,对于老人在继承、赡养期间受到虐待而无法保护的情况,继承、赡养合同应严格遵守民事法律。ct 自己。朱一峰建议,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子女在订立继承合同时,应受到有关机构和部门的监督。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情况并非如此。一些老年人签署的遗留支持协议的执行情况非常不规范,更不用说生活和饮食条件、医疗保险或其他绩效标准了。下属机构违反合同义务和规定的,将干预遗产赡养合同的签订,并提交有关部门;定期检测和监督,监测照顾者是否尽最大努力照顾老人,快速发现虐待老人行为,从而支持老人一生。照顾者必须用自己的钱来赡养老年人取得老人去世后的遗产。